一、民办学校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民办学校收费的定价方式
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核定。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受教育者)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受教育者)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的申报
实行政府定价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及收费范围;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退费政策
(一)高等教育。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8〕158号)予以执行。
(二)中小学校(含中职)。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按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执行。
五、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方式和监管
(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项目逐一单列收取,不得一并统一收取。
(三)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积极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