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可再生能源协会、节能减排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管理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低碳技术推广,减少我省二氧化碳排放,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文件精神,就低碳产品认证和低碳技术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执行,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落实并大力推进低碳技术和产品,有力引导我省低碳产业发展和低碳消费市场。
二、国家发改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低碳技术将列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9号)执行。
三、对适宜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低碳技术推广企业向省发改委报送有关信息的(企业名称,基本概况,拟申请的低碳产品和技术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我委将作为国家开展低碳认证和低碳技术推广的储备企业。联系电话:65306820、65348004,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8楼830室或803室,邮箱:hnfgdq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