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
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海南省征信和
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政府令第197号)、《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琼府〔2014〕5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社会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