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海南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发展规划 > > 内容

海南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8-02 08:44:06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推进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发现和成功治疗了一大批肺结核患者,有效遏制了结核菌的传播,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方面,我省结核病疫情仍然较高,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另一方面,我省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的防治工作需要,多数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条件较差,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不高,少数市县人民医院无能力承担结核病诊疗工作;再一方面,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落实难度大,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中央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国际旅游岛、美好新海南建设,以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15%。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患者接受治疗率达到7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除三沙市外,全省18个市县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90%以上市县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的发生率,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一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要改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本市县。省级确定省结核病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负责诊治全省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并鼓励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将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全省规划统一管理,强化特殊场所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构建特殊场所与地方结核病防治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2.加强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从事结核病诊疗、专报和检验人员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变动,疾控机构至少配备3名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专业人员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地级市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科室对就诊的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高度关注,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登记、报告和内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对就诊和转诊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要重视病原学检查,对所有患者进行痰涂片检查,对重症涂阴患者同时进行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测,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全省首先在三亚、儋州、琼海、陵水、琼中等5个市县开展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痰培养工作,以后逐步向其他市县推广。

  2.非定点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如果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和报告,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不得截留患者。除合并急重症的肺结核患者需住院治疗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具抗结核药物处方,患者出院时应将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天浏览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初诊患者登记本进行核对,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诊未到位的患者进行追踪随访。

  4.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要对确诊的菌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同学等密切接触者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并通知有可疑症状者前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对可以随访到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检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人等高风险人群主动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进一步检查。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大学、高中)新生入学体检内容,一旦发现肺结核患者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将结核病纳入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5.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并将培养阳性菌株转运至指定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菌种鉴定和药敏试验,同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实验室检测显示耐药患者)转诊至省结核病医院进行诊断。积极推广使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

  2.探索结核病患者住院隔离治疗。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对传染性普通肺结核患者(痰菌阳性)、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以及有合并症的肺结核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对其他肺结核病患者和出院的肺结核病患者实行门诊随访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专门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确诊的普通肺结核患者信息和出院的耐多药患者信息通知患者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便尽快追踪患者和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以及之后的随访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确保结核病患者按时服药,按时复查,完成全程治疗。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我省已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各市县要切实落实好现有的费用报销政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帮助肺结核患者办理慢病证,疾控机构协助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有效衔接,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后需自付的部分实行减免,争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肺结核患者诊断和治疗实行全额免费。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市县,为结核病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省级向各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部分散装药品,保障普通肺结核患者不间断地用药。同时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筛查等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和确诊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各级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结核病患者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横向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与评估。

  全省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市县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上一篇: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
下一篇:海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十三五”规划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