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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暂行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1-10 13:16:54
       第一条【总则】
       为提升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并按《行动计划》要求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新建、改扩建、迁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省市县(区)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及建设模式】
       省卫健委负责指导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定期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通报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推进项目建设进展,涉及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
       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代管单位以项目实施主体名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前期工作并落实相关要求;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和管线迁改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审批职责】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等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推进和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列入《行动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一律视同立项。单个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需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不超概算承诺书。
       规划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等有关前期工作,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先行出具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意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对于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旧建筑物,只要市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作出为政府部门的合法建筑的意见,视同于具备规划许可证资格。
       国土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收储、土地供应等工作,对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应及时根据项目初步选址情况出具项目建设意见,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项目前置审批简化环节】
       对于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址重建、改扩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原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仍可继续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迁建项目需办理新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审批手续,不互设为前置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报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需由符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项目代管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六条【项目审批时限】
       对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各市、县(区)、自治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许可和审查意见;各市、县(区)、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参照原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48号)执行。
       第八条【招投标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国家及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代管单位负责其代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医疗设备集中打捆,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采购。
       按照“一市县原则上只招一次,特殊情况最多二次”的原则,各市、县(区)、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除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可采取打捆统一招投标,不超过两次。已列入《201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样板单位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单独招标。
       重建新建的装配式工程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全省招标,审批手续由各市县负责。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在本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服务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其余各市、县(区)、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统一在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服务交易平台进行,也可在本市县联网子平台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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