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海发改法招〔2016〕1808号)收悉。现就《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投资〔2016〕1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解释如下: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项目”。
首先,《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其次,《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再次,《办法》适用于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本法》适用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无须核准招标事项。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