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精神,为做好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工作,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
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本省注册的、购买并安装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有关单位、企业,按照一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高效节能产品是指国家公布目录内的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产品目录请到www.ndrc.gov.cn查询、下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对象是指在本省注册的,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且符合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 各市县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有关单位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 能效水平 | 补贴标准(元/kw) |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 1级 | 80 |
2级 | 45 | |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 1级 | 160 |
2级 | 90 |
产品类型 | 能效水平 | 规格 | 补贴标准(元/台) |
离心通风机 | 能效1级 | 机号≥№10 | 机号×150 |
№5≤机号<№10 | 机号×130 | ||
机号<№5 | 机号×90 | ||
轴流通风机 | 能效1级 | 机号≥№10 | 机号×40 |
№5≤机号<№10 | 机号×30 |
产品类型 | 额定流量(M3/h) | 补贴标准(元/kw) |
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 | ≤300 | 30 |
>300 | 35 | |
单级双吸清水离心泵 | ≤600 | 40 |
>600 | 45 | |
多级清水离心泵 | ≤100 | 50 |
>100 | 55 |
产品类型 | 能效水平 | 铁芯材料 | 补贴标准(元/KVA) |
油浸式 | 能效1级 | 非晶合金 | 30 |
电工钢带 | 20 | ||
能效2级 | 非晶合金 | 4 | |
电工钢带 | 10 | ||
干式 | 能效1级 | 非晶合金 | 40 |
电工钢带 | 25 | ||
能效2级 | 非晶合金 | 6 | |
电工钢带 | 15 |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提供材料包括:
(一)购买产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产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单位、企业名称,名称需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本地区上月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和资金需求情况(详见附件2)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材料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本地区注册的单位或企业;
(二)补贴申请报告资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四)产品唯一编码与购买安装的产品是否一致;
(五)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是否在补贴期限内;
(六)产品销售网点是否经过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单位,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对购买安装单位、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购买安装单位、企业。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7日起实施。
附件:1. 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
泵、配电变压器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2. 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
配电变压器月度推广情况表
附件1:
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通风机 清水离心泵
配电变压器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县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 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