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机械制造、高新技术、轻工、城建、社会事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11大类项目。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起步区、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委会备案。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对除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停止备案。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停止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备案。
贯彻落实《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则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