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转学制度
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进行公开,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简化转学流程
(一)需办理转学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可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住址变动或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填写转学联系表(见下表),并办理转学手续。
(二)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资格,经转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意接收入学的,由转入学校校长在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内所属部门章无效),并将转学联系表及相关转学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系统,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
(三)各核办单位按照转学办理流程在学籍系统进行核办。一般转学核办流程为: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办(仅限普通高中跨省转学)——转入学校发起调档申请。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对于省内转学及跨省转入我省的学生,拟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查询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各核办单位不再要求学生提供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卡。对于转出省外的学生,如外省确有需要,原就读学校可以提供该生学籍卡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对于省内转学及跨省转入我省的学生,我省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提供纸质转学意见,学籍系统审核意见即为各核办单位的最终意见。对于转出省外的学生,如外省确有需要,原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供纸质转学意见,加盖部门学籍管理公章。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办学生转学信息时,应严格审核转学学生是否符合转学的条件和程序,符合转学条件和程序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转学条件和程序的不予核准。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内部核办机制,对内部审批材料和必要的佐证材料要妥善留存。
(四)未参加我省中招考试的初三毕业生,各普通高中不得通过学籍系统中“毕业后跨省就学”对其进行录取;如有特殊情况需通过“毕业后跨省就学”调取学籍系统档案,以使学生学籍符合实际就读情况的,应向省教育厅书面说明备案。
(五)严肃转学工作纪律。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转入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不再使用。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林之烨,联系电话:0898-65230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