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 救助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康复训练
(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二)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0元/人·年;7-17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0000元/人·年。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及规范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有关要求执行。在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满2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和康复潜力的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八条 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0元/人。
第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
(一)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7-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依据《海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琼残字〔2017〕8号)及各市县“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为0-6岁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1套人工耳蜗产品及手术费用和术后配套服务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88500元/例。为0-6岁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配发双耳助听器和辅助材料,补助标准不少于19200元/人。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十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省籍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市、县(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县(区)残联在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民政部门安排。
第十三条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康复救助费用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结余资金可在前述救助项目中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受助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无相应定点康复机构的,市、县(区)残联可商残疾儿童监护人统筹安排至本省异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五章 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还没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市县,2020年底前要依托现有的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科或一家专项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可建立一家综合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实行定点考核评估管理,具有从业资质、符合要求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各种性质(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均可申请定点。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海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二)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条件,能够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标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二)收取受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三)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四)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到项目规定要求;
(五)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康复训练环境等安全隐患;
(六)违反项目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康复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省卫健、教育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医疗康复人员、教师继续教育范畴。
第二十一条 省残联要统筹做好全省残联系统康复业务管理人员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在岗康复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可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单位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康复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组织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将残疾儿童信息数据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系统采集范围。
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将更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惠及残疾儿童及家庭。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扶贫、残联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协调组织开展儿童残疾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共同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信息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信息采集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程。
第二十六条 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和诚信评价体系。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康复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协会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机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省残联根据当年度市、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项目规划,做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商同级残联组织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有关规定用于残疾儿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