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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11 09:38:14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的监督评价,根据《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具体开展述职和接受质询的企业董事会名单由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述职和质询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省国资委职能处室负责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和总结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述职的主要内容为《董事会述职及评价内容表》中所述。

       第六条  述职和接受质询在每年年底前进行,由省国资委领导主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述职,董事长因故不能述职的,可委托一名董事述职。董事会成员出席述职会,接受质询。

       董事长(或董事)作完述职报告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质询人就董事会履职情况提出质询。

       述职报告要在召开述职会前7个工作日内送达质询人,并在公司企务公开栏张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质询人包括:省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人员,相关股东代表,经省国资委领导批准需要参加质询的其他人员。本企业党政班子中的非董事会成员,企业工会书面推荐的1至2名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质询人和参加会议人员填写《董事会述职及评价内容表》。

       第九条  质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质询人员提出质询,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回答。

       质询人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质询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质询。

       第十条  对提出的质询问题,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质询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答复。

       需书面答复的,质询人应现场填写《质询书》,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将《质询书》送委职能处室审签后,及时送交董事会并告知质询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自收到企业董事会办公室送交的《质询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解释并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委职能处室留案备查。

       第十二条  质询人认为对董事会作出的书面答复或解释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者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解释的,质询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职能处室反映。

       第十三条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委职能处室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质询的事项涉及保密内容不能回答的,应现场说明原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情况报委主管处室。委职能处室报经省国资委保密委员会认定确属保密事项的,书面通知董事会及质询人对涉密内容可不作答复。

       质询人及参会人员对在质询中获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质询事项的,由委职能处室责令限期改正。

       董事会不办理或不按期办理、不如实答复质询事项或作出解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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