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一)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推进海南热带特色农业优良品种推广、热带花卉产业、热带油茶、良种基地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建设、产业联盟创建等,促进海南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等方面。
(二)生态农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防控等方面。
(三)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支出主要用于调减甘蔗结构,发展热带水果、瓜菜、热作、种桑养蚕、种草养畜及当地特色产业。
(四)菜篮子基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中档、抗12级以上台风常年菜篮子基地大棚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淡季(6-10月份)新品种试验、新技术培训与推广,集约化育苗中心,促进有机肥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方面。
(五)农民合作社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方面。
(六)农产品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改造、技术升级及试验示范和海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编制等方面。
(七)农机购置支出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支持推广的部分先进适用及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对不能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省自选品目机具进行购置补贴,对农机合作社(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开展深耕深松、机械育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等进行农机作业补贴,对农机报废更新实行累加补贴等方面。
(八)农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农业保种场的建设及维护等方面。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检测人员队伍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
(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等方面。
(十一)农旅融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海南共享农庄、农业公园、森林驿站、休闲渔业发展和建设等方面。
(十二)水产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深水网箱养殖扶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扶持、捕捞设施和装备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股权投资、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省本级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海南省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协同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给有关市县、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省直及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适当安排。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按原有渠道收回财政国库外,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琼财农〔2005〕1479号)、《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13〕866号)、《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琼财农〔2013〕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