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支持市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市县(不含三沙)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三亚市按20%上缴;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按15%上缴;海口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按10%上缴;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按5%上缴。
二、各市县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调低上缴比例的市县,从2013年1月1日起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规定比例执行,之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的上缴比例执行。?
三、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2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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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